SN/T 5291-2021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标准号 | SN/T 5291-2021 | 标准名称 |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实施日期 | 2022-06-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批准发布部门 | 海关总署 | ||
中国标准分类 | A4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100.01 | ||
起草人 | 尚迪、赵祖亮、杜瑶芳、陆地、蔡继杰、王伟、谢晋雄、郭晓艳、王猛 | ||
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 ||
适用范围 | 本文件适用于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实验室分类、技术能力要求、人员与设备配备要求、环境与设施要求、辐射防护及安全要求、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要求等内容。 |
||
首页预览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