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25-2021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标准号 | HJ 1225-2021 | 标准名称 |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归口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批准发布部门 | 生态环境部 | ||
中国标准分类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040.13 | ||
起草人 | |||
起草单位 | 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 仪器量程为 0 nmol/mol~500 nmol/mol 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 K,101.325 kPa)下的检出限为 4 μg/m3,测定下限为 16 μ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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