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19-2021 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标准号 HJ 1219-2021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发布日期 2021-12-16 实施日期 2022-06-01
废止日期 代替以下标准
提出单位 生态环境部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批准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标准分类
国际标准分类 01.040.13
起草人
起草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保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吡啶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吡啶的测定。

当采集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吸收液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³,测定下限为 0.08 mg/m³;当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吸收液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9 mg/m³,测定下限为 0.36 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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