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017-202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标准号 | DB21/T 2017-2022 | 标准名称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 实施日期 | 2022-04-30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DB21/T 2017-2018 | |
提出单位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归口单位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批准发布部门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中国标准分类 | P33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40.30 | ||
起草人 | 王庆辉、陈德龙、朱宝旭、金华、李亚峰、郭晓岩、杨振宇、薛晓雯、杨德福、徐向飞、李犀、岳永志、潘志颖、刘智弘、韩雪峰、陈翠红、高睿阳、李忠娴、苏军、黄彦青、杨光、徐向军、段思宇、由炜盛、王子、武德宁、刘佳音、王乐、李哲、张骁、王伟、王阳、赵望舒、佟旭阳、陈立男、杨辉 | ||
起草单位 |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城乡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城市建设指导服务中心、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辽宁省气象局、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建(斯维尔)软件有限公司 | ||
适用范围 |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以人为本,满足建筑功能,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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