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1056-2005 铀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辐射防护规定
标准号 | EJ 1056-2005 | 标准名称 | 铀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辐射防护规定 |
发布日期 | 2005-04-11 | 实施日期 | 2005-07-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EJ 1056-1997 | |
提出单位 | None | 归口单位 |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批准发布部门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
中国标准分类 | F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80 | ||
起草人 | 荆永宇、刘建华 | ||
起草单位 | 中国核工业集团五零四厂 |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铀加工及燃料制造(包括铀的精制与六氟化铀转化设施、铀浓缩设施和燃料制造设施)实践中应遵循的辐射防护、环境保护要求及有关剂量限值和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铀加工及燃料制造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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