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3014.5-2007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的检验、储存、发付
标准号 | MH/T 3014.5-2007 | 标准名称 |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的检验、储存、发付 |
发布日期 | 2007-10-16 | 实施日期 | 2008-02-01 |
废止日期 | 2019-09-09 | 代替以下标准 | MH 3145.125-2003 |
提出单位 | None | 归口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
批准发布部门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中国标准分类 | V55 | ||
国际标准分类 | 49.100 | ||
起草人 | 韦国锋、孙作琪 | ||
起草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 ||
适用范围 | MH/T 301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储存、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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