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EP 1021-2022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 | T/APEP 1021-2022 | 标准名称 |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实施日期 | 2022-01-19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团体名称 | 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 | ||
中国标准分类 | N7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25 | ||
起草人 | 孟庆国、张赟城、周龑、王伟伟、齐兆政、王铭伟、赵慧凯、庞振海、杜超伦、雷丽娟、盖业龙、郭来君、金文涛、张保华、史全滨、孟春、陈雷 | ||
起草单位 | 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发展研究院(稷下智库)、淄博市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振华置业有限公司、中海油节能减排检测中心、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 ||
适用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文件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文件。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文件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新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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