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5.4-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
标准号 | SN/T 1795.4-2021 | 标准名称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实施日期 | 2022-01-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批准发布部门 | 海关总署 | ||
中国标准分类 | K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020 | ||
起草人 | 姜华、张震坤、李浩、黄国强、余卓、唐念恩、梁建斌、陈少伟、丁寿滨、颜伟民 | ||
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 ||
适用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的检验总要求、检验方式和结果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列入《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录A)中商品名称或商品编码所涵盖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不包含办公用途)及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进口机电产品,也不适用于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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