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标准号 | GBZ 169-2020 | 标准名称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GBZ 169-2006、GBZ 156-2013 |
起草人 | 何玲、孙全富、高艺莹、刘强、刘玉龙、杨宇华、张钊、赵风玲、乌丽亚、王捷、张雅奇 | ||
起草单位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台山核电站 |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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