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04-1997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GJ 104-1997 | 标准名称 |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1997-11-19 | 实施日期 | 1998-06-0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None |
起草人 | 项玉璞、李承孝、赵柏台、韩华光、袁景玉、董天淳、李平壤、孙无二、项翥行、李启隶、邵德生、颉朝华、钱家琦、王康强、张丽华、张连升、周有遗、陈嫣兮、顾德珍、苏晶 | ||
起草单位 |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治金部冶金建筑研究总院、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一局科学研究所、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黑龙江省机械化施工公司、大庆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
适用范围 | 为了在建筑工程冬期施工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冬期施工。 本规程冬期施工期限划分原则是: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 凡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复核施工图纸;刘有不能适应冬期施工要求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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