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GJ 16-2008 | 标准名称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2008-01-31 | 实施日期 | 2008-08-01 |
废止日期 | 2020-08-01 | 代替以下标准 | None |
起草人 | 王金元、洪元顾、温伯银、尹秀伟、王东林、王可崇、刘希清、刘迪先、孙兰、成彦、张文才、张汉武、李炳华、李雪佩、李朝栋、杨守权、杨德才、汪猛、陈汉民、陈众励、陈建飚、施沪生、胡又新、赵义堂、徐钟芳、郭晓岩、熊江、潘砚海、瞿二澜 |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国际铜业协会 | ||
适用范围 |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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