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248-201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GJ 248-2012 | 标准名称 |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2012-03-01 | 实施日期 | 2012-08-0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None |
起草人 | 肖伟、高小旺、王菁、王巍、张志明、张宜磊、李清洋、杨树成、汪颖富、周晓夫、周培正、梁兴文、黄宗瑜、程文禳、蔡贤辉 |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东南大学、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适用范围 | 为使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8度(0.20g)、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的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砌体类型适用于烧结类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混凝土砖(包括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混凝土砖的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规程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规程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进行抗震设计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进行抗震设计与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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