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23-2008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CJJ 123-2008 标准名称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发布日期 2008-06-13 实施日期 2008-10-01
废止日期 None 代替以下标准 None
起草人 沈裘昌、许友贵、刘学功、陈芸、陈树勤、杨玉思、杨廷飞、杨利伟、吴水波、吴晓瑜、赵志军、徐扬纲、崔招女、崔树瑞、潘献辉、康永滨
起草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长安大学、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银川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浙江玉环净化集团
适用范围

为规范我国镇(乡)村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做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供水规模不大于5000m³/d的镇(乡)村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

镇(乡)村给水工程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并应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镇(乡)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镇(乡)村给水应优先考虑采用城市给水管网延伸供水,或建区域给水系统统一供水。

镇(乡)村给水工程的建设应遵循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15年。

镇((乡)村给水工程应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通过实践验证的、成熟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水厂应避免建在容易发生洪涝、地质灾害的地带,或应采取抵御灾害的措施。

镇(乡)村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质构造地区建设给水工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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