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37-19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CJJ 37-1990 标准名称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发布日期 1991-03-04 实施日期 1991-08-01
废止日期 None 代替以下标准 None
起草人 林治远、田霈、杨鸿远、林绣贤、杨春华、赵坤耀、王秀兰、张培基、傅从立、姚祖康、许志鸿、徐吉谦、顾尚华、唐质勇、张友石、程慧伊、李泽民、李令玲、徐竞立、范俊秋、史菊英、李景色、赵夫均、朱长仁、李德顺、傅连合、刘景星、徐家钰、陆向东、邹南昌
起草单位 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院、同济大学道路与交通工程研究所、同济大学道路与交通工程系、东南大学土木工程系、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所、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院、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城市建设系、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物理所、西安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工业大学交通工程系、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城建系
适用范围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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