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66-2020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TS 166-2020 | 标准名称 |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实施日期 | 2020-08-0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
起草人 | 王晋、许廷兴、俞武华、丁峰、丁忠焕、王诚、王维、冯暄、刘文、刘学著、刘建国、李向阳、李顺超、李海东、李婵平、肖乾、沈维美、周志丹、胡建平、姚远、秦俊、黄亦平、曹齐、喻弘、樊篱 | ||
起草单位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
适用范围 | 为统一河港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河港总体设计质量,提升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内河液化天然气码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港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河港总体设计应与港口总体规划、航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满足防洪要求。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河港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河港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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