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576-2023 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号 | DB32/ 4576-2023 | 标准名称 | 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 实施日期 | 2024-04-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归口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批准发布部门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中国标准分类 | Z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30 | ||
起草人 | |||
起草单位 | |||
适用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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