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11-2017 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标准号 | DB22/T 5111-2017 | 标准名称 | 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7-01-10 | 实施日期 | 2017-01-10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DB22/JT 166-2017 | |
提出单位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归口单位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执行单位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主管部门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中国标准分类 | P15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040.91 | ||
起草人 | 杨红卫、张玲、王彬、邹锦华 | ||
起草单位 | 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适用范围 | 为加强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科学合理判定建筑超限工程,实现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减轻超限建筑工程震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超限界定。 建筑二工程抗震设防高度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规则性超限工程及其他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第5章及附录A的要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材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 抗震设防超限建筑工程的界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首页预览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