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11-2017 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标准号 DB22/T 5111-2017 标准名称 建筑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发布日期 2017-01-10 实施日期 2017-01-10
废止日期 代替以下标准 DB22/JT 166-2017
提出单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归口单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执行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主管部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标准分类 P15
国际标准分类 01.040.91
起草人 杨红卫、张玲、王彬、邹锦华
起草单位 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

为加强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科学合理判定建筑超限工程,实现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减轻超限建筑工程震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超限界定。

建筑二工程抗震设防高度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规则性超限工程及其他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第5章及附录A的要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材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

抗震设防超限建筑工程的界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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