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276-202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标准号 | SL/T 276-2022 | 标准名称 |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 实施日期 | 2022-07-29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SL 276-2002 | |
提出单位 | 水利部 | 归口单位 | 水利部 |
执行单位 | 水利部 | 主管部门 | 水利部 |
中国标准分类 | P3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7.060 | ||
起草人 | 张留柱、余达征、赵学民、张家军、毕宏伟、张炜、杜付然、黄健、熊珊珊、李兰涛、王涛、郭党五、车淑红、魏超、朱云通、原金勇、潘曼曼、冯瑛 | ||
起草单位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水文管理中心、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适用范围 | 为统一全国水文基 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原则与规模,促进其规范化、现代化,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文测站和各级水文机构 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配置。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按水文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鼓励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自动化水平。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生产需要及安全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结合生产任务、测验方案、测区特点及发展规划确定,并进行防洪、可靠性等专项设计。 水文仪器设备更新应在可靠性、 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 新购置的水文监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检验,合格后方可配置。 本标准未规定的新型水文监测仪器设备,满足1.0.7条规定,经比测精度符合规范要求的,亦可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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