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15-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
标准号 | HB 6167.15-2014 | 标准名称 |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 |
发布日期 | 2014-05-19 | 实施日期 | 2014-10-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HB 6167.15-1989 | |
提出单位 |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
执行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主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国标准分类 | V06 | ||
国际标准分类 | 49.020 | ||
起草人 | 游亚飞、孙建勇 | ||
起草单位 |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 ||
适用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本部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在研制、生产阶段进行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在设备研制过程中为发现结构缺陷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或是谐波噪声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dB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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