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15-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

标准号 HB 6167.15-2014 标准名称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
发布日期 2014-05-19 实施日期 2014-10-01
废止日期 代替以下标准 HB 6167.15-1989
提出单位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归口单位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执行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标准分类 V06
国际标准分类 49.020
起草人 游亚飞、孙建勇
起草单位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本部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在研制、生产阶段进行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在设备研制过程中为发现结构缺陷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或是谐波噪声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dB的设备。

首页预览图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