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151.43-202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3部分:铅冶炼企业
标准号 | GB/T 32151.43-2024 | 标准名称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3部分:铅冶炼企业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实施日期 | 2025-04-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归口单位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执行单位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中国标准分类 | Z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10 | ||
起草人 | 任锋、胡海平、杨鹏、李丹、卢笛、张应喜、芦志成、张春、娄可柏、罗远辉、朱兢、杨晓松、江秋月、张鹏洲、方基腾、陈会成、马永刚、程喜梁、辛鹏飞、王芳、张华、闫友、苏飞、吴旺顺、何志军、杨大伟、吴卫国、刘涛、左昌虎、夏丽优、邢鑫、顾然然、桂涛 | ||
起草单位 |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鲁控环保有限公司、安阳岷山环能高科有限公司、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
适用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铅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边界、计量与监/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以铅精矿、粗铅、含铅物料(废铅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以及其他含铅物料)为原料的铅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其中铅冶炼企业包括矿产铅冶炼企业和再生铅冶炼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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