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728.3-2024 信息技术 初级职业技能人员能力评价要求 第3部分:大数据应用开发

标准号 DB21/T 3728.3-2024 标准名称 信息技术 初级职业技能人员能力评价要求 第3部分:大数据应用开发
发布日期 2024-10-30 实施日期 2024-11-30
废止日期 代替以下标准
提出单位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归口单位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执行单位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管部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分类 L77
国际标准分类 35.080
起草人 李哲洙、张斌、鲍玉斌、付先平、李凤岐、林强、郑赢、尹宏、杜绍森、郎朔、史远、王连杰、李青阳、陆元婕、王承龙、李洪金
起草单位 沈阳哲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大连科技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软件行业协会、聚中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辽宁迪沃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智明创发软件有限公司、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共兴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数据应用开发初级职业技能人员的能力等级和评价准则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初级职业技能评价组织等,用于信息技术初级职业技能人员大数据应用开发能力评价和培养,以及提供大数据应用开发(软件)的企业及相关组织进行初级大数据应用开发人员的筛选和技能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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