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标准(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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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人群铁缺乏筛查指标、判定值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群铁缺乏的调查、判定与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食物成分数据表达规范的基本要求、食物描述信息和分类、食物编码、食物成分数据的来源、食物成分名称和取值规则以及食物成分数据的约束性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物成分数据的表达及描述规范。
WS/T404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国成年人群血清总钙、无机、镁、铁的参考区间及其应用。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血清总钙、无机磷、镁、铁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相关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厂商也可参照使用。
WS/T404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国成年人群血清尿素、肌的参考区间及其应用。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血清尿素、肌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相关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厂商也可参照使用。
WS/T 404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国成年人群血清乳酸脱酶、肌酸激酶的参考区间及其应用。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血清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相关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厂商也可参照使用
WS/T 404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国成年人群血清淀粉酶的参考区间及其应用。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血清淀粉酶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相关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厂商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原则、护理措施和健康监护。 本标准适用于核和辐射事故中大剂量局部外照射引起的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肤疾病患者的护理。
本标准规定了旋毛虫病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旋毛虫病暴发的处置。
本标准规定了虫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虫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高于豁免水平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的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检测与评价实验室名词术语的分类和定义(或含义)。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检测与评价工作,特别是卫生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写和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性克汀病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的临床诊断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碘缺乏地区对地方性克汀病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现场、医院的医学应急响应基本内容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现场、医院的医学应急响应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度、人员、设施、设备、方法、试剂耗材、质量保证、工作策划与准备、现场检测、结果报告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的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本标准界定了我国消毒专业常用名词术语,并给出了定义和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消毒专业领域名词术语的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6岁~18岁学龄儿童青少年营养不良筛查方法(包括营养不良筛查的界值范围判断、说明及技术要求)和报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地区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群体(包括各少数民族)的学龄儿童青少年,即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执业场所内对丙型病毒性肝炎的筛查及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二级(盖一级)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临床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临床实验室。
WS444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患者坐卧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儿童患者和精神病患者坐卧设施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除村卫生室(所)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患者坐卧设施的安全管理,村卫生室(所)可参照执
WS 444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除坐卧设施外的设施、物品、环境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儿童患者和精神障碍患者活动场所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除村卫生室(所)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粪便标本(肛拭子)中沙门菌和志贺菌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生产)人员、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中,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调查与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侧的内容、方法、频度、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站运行前和正常运行期间的居民健康调查。不适用于核电站事故应急状态下的居民健康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住院患者护理分级的方法、依据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医务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钨舟原子吸收光谱测定全血中铅、镉浓度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血中铅、镉浓度的临床筛查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有类似电力系统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医用气体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医院医用气体系统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医用气体从业人员在设备运行操作、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医用气体系统的运行管理,有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取用水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二次供水运行管理,有类似二次供水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供热系统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院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蒸汽锅炉(或热力站)及与其相连的热力管网的运行管理,有类似供热系统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