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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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

本标准规定了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的选用原则、技术和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的选用。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和报警值的确定,及检测报警仪的选型、安装、管理、维护等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职业健康条件、健康监护、健康管理、健康保障、健康促进及健康评估。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职业活动中消防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病因判断依据以及病因概率计算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肿瘤进行病因学判断。 非职业原因受到事故性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判断。本标准不适用自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装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及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射线装置(如医用电子加速器、深部X射线治疗机等)和装(配)有密封放射源装置(如医用γ射线远距离治疗机、γ射线立体定向治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防护、液体废物、固体废物、气载废物、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卫生管理要求及废物管理制度。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且不再利用废弃物

本标准规定了源容器和含密封放射源的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以及放射防护检验和检查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基于粒子注量测量的含密封源的检测仪表,包括料位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秤等。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皮肤癌诊断原则、诊断、放射性皮肤癌分期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照射所致皮肤癌的放射性工作人员,非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皮肤癌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健康和创伤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过量照射人员早期医学检查、远期医学检查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情况受到过量照射的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脑损伤、放射性脊髓损伤、放射性脑神经损伤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事故中大剂量全身照射或局部照射所致的神经系统损伤的诊断和处理;临床肿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疗所致的神经系统损

本部分提出了中国人不同性别的学龄前期、儿童期、少年期和成人期各发育阶段(相应的代表年龄为5岁、10岁、15岁和20岁~50岁)的膳食组成和膳食中的元素与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参考值。本部分适用于通过膳食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原则、措施和恢复期护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及辐射事故中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急性放射病患者的护理,也适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所致的医源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患者的护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基本术语的定义或涵义。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编写和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原则、诊断及分级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引起的心脏病。对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心脏病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总则、格式、结构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编写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原则、接触反应、诊断与分级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原则、诊断及分级标准以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对非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也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险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应急救援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纺织印染业所涉及的用人单位、监督部门对纺织印染业进行预防性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及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及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

本部分规定了职业接触者生物材料中检测指标(化学物质及其代谢物和生物效应)的标准测定方法的制定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及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职业接触者生物材料中检测指标标准测定方法的制定。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和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无毒或低毒的、不溶或难溶(于水和肺组织液)的、致肺纤维化为主的生产性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标准测定方法的制定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及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标准测定方法的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准则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变应原引起哮喘的诊断与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的诊断准则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无机氰化物引起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非职业性无机氰化物中毒的诊断与处理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