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标准(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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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于其他堆型的核电厂、核热电厂及核供热站等,也可参照本标准。
本部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安全级设备用NS3105合金管的制造、检验和验收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安全级设备中承担安全功能的零部件用NS3105合金管。本部分不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安全级设备换热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氢冷发电机供氢系统安装竣工时的防爆安全验收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氢冷发电机投运前供氢系统及氢气相关系统(不包括制氢和储氢系统设备)的防爆安全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维修目的、维修原则、维修策略、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运行阶段,为核电厂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涂层等维修提供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在假想管道破裂事故下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压力和温度瞬态分析的准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能动安全壳系统的设计,非能动安全壳冷却系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可为设备鉴定环境条件的确定提供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工程纤维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核岛、常规岛、BOP工程的纤维混凝土设计与施工。
本标准规定了单一故障准则在压水堆安全重要流体系统中的应用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安全重要流体系统的设计及故障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结构模块组装及验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结构模块的现场组装和验收。其它堆型结构模块组装及验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部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安全1级设备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准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文件。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安全1级设备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
本部分规定了采用氧化诱导技术对核电厂安全重要电缆进行状态监测的要求,包括试样选择、测量系统、测量条件以及测量结果报告。本部分适用于有机或聚合物材料结构的核电厂安全重要电缆,也适用于含有机或聚合材料的
本规范规定了核电厂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要求。本规范适用于500kV及以下的核电厂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
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功率运行工况下的抗震裕度评价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功率运行工况的抗震裕度评价,其它堆型的核电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级电缆及接头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指导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级中压和低压电力电缆、控制和仪表信号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及接头的鉴定。也适用于电气设备内部电线电缆的鉴定。本标
本部分规定了非能动压水堆核电厂安全级设备用不锈钢焊丝和填充丝(以下统称焊丝)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文件。本部分适用于非能动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安全级设备钨极惰性气体保
本部分规定了非能动压水堆核电厂安全级设备用不锈钢手工电弧焊焊条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文件。本部分适用于非能动压水堆核电厂安全级设备用不锈钢手工电弧焊焊条。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主控制室可居留性设计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主控制室的可居留性的设计,其它核设施的主控制室可居留性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用限流孔板的设置要求和压降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工艺系统管道中限流孔板的设置。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核岛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以下统称为阀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试验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核岛通风和排烟系统用的阀门。核电厂配套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电子文件元数据的结构、定义和编码体系。本标准适用于核电业主和(或)营运单位、核电项目总包商(工程公司)以及专业分包商等单位对核电电子文件的形成和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干式电力和配电变压器绝缘系统的热评定试验规程。 本部分适用于600V以上绕组的干式变压器绝缘系统。
本部分规定了在湿热气候条件下安装、使用的光伏组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和使用在湿热气候条件下的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本标准适用于机组额定功率0.5MW~10MW,且转轮直径小于等于3.3 m的混流式、轴流式、贯流式及水斗式、斜击式水轮机。 机组功率小于上述条件的原型水轮机产品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区的工程地质勘察。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质量验收,其它核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业设施,但其规定的大部分程序可以适用于其它设施,例如科研机构和商业部门中的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机组额定功率0.5MW~10MW,且转轮直径小于等于3.3 m的混流式、轴流式、贯流式及水斗式、斜击式水轮机。 机组功率小于上述条件的原型水轮机产品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在高原气候条件下安装、使用的光伏组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和使用在高原气候条件下的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本部分规定了在干热气候条件下安装、使用的光伏组件的测试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和使用在干热气候条件下的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