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标准(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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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适用于如农林废弃物、能源植物等各类草本或木本木质纤维素类生物质原料(包括衍生材料)。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温易引起化学变化的样品,如酸性样品或碱性样品。
本部分适用于如农林废弃物、能源植物等各类草本或木本木质纤维素类生物质原料标准样品(包括衍生材料)。
本部分适用于如农林废弃物、能源植物等各类草本或木本木质纤维素类生物质原料(包括衍生材料)中灰分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油脂调研、相关标准制定、书籍编写或文献翻译等。
本标准适用于由330kV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不小于70t交流电弧炉的供配电系统。 其它容量的交流电弧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针对PCC点对交流电弧炉用电电能质量进行评估;对PCC点与交流电弧炉供电环节之间的其他节点的用电电能质量评估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直流断路器的使用环境条件、术语和定义、额定值、技术要求、型式试验、出厂试验、特殊试验、现场试验等。 本标准也适用于直流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及其辅助设备。 注:本标准涵盖了用于直流断路器的避雷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 Hz或60 Hz,额定电压不超过440 V或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500 V,额定电流不超过125 A的低压电器中作为连通和承载电流用的汇流排。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瓦斯、秸秆气等燃气为燃料的往复式内燃燃气发电机组燃气特性的估算。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压力不大于25.0 MPa的天然气减压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400 kW ~1 500 kW 燃气发电机组用撬装式机房的设计、制造、试验等。其它规格撬装式燃气发电机组机房、燃油发电机组机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沼气、瓦斯等以甲烷为主体燃料、功率不小于500 kW的往复式内燃燃气发电机组。
本标准适用于500 kW以下的以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瓦斯、页岩气、煤气、秸秆气等为燃料的陆用燃气发电机组。 60 Hz的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500 kW以下中小功率天然气发电机组的试验与检验。 使用煤层气、沼气、瓦斯、页岩气、煤气、秸秆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60 Hz的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500 kW以下的以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瓦斯、页岩气、煤气、秸秆气等为燃料的陆用燃气发电机组。 60 Hz的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生物质燃料,主要包括各类农林废弃物、能源植物及其加工残余物等,不涉及工业及城市生活垃圾。尤其适用于在收割、破碎及运输等环节或者生物质化学处理过程中引入污染物以及添加物的生物质燃料。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发量为35t/h~180t/h或额定热功率为29MW~116MW,以水为工质的纯燃固体生物质(以下简称生物质)水冷振动炉排蒸汽或热水锅炉。其他容量生物质水冷振动炉排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发量为10t/h~180t/h 或额定热功率为7MW~116MW,以水为工质的纯燃固体生物质(以下简称生物质)链条炉排蒸汽或热水锅炉。其它容量的生物质链条炉排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适用于指导智能电网用户端能源管理系统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维及管理。
本部分适用于指导用户端能源管理系统主站的设计、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监测水轮发电机组、风电场风机、泵站泵组等设备(定子铁芯振动除外)的0.5 Hz~100 Hz低频振动传感器的校准。
本标准适用于300 MW及以上或接入220 kV及以上电网的火电机组Ⅰ类辅机变频器,其他火电机组辅机变频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电炉变压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装置),作为保护装置的设计、制造、试验和运行的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变送器,包括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相位和功率因数等变送器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测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及具有测控功能的集成装置,其他交直流数字采样装置校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监测仪,也适用于具备电压监测功能、电压偏差监测和统计功能的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自动化采集装置,可作为装置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和运行的依据。
适用于国内煤炭建设机电设备、设施以及重钢结构件、工业管道和地面给排水、供热、通风、空调、采暖、冷库、污水处理、深井安装工程。
本定额基价为不含税基价,适用于增值税计价方式,主要用于编制矿井初步设计概算之用;也可用于编制矿井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以及作为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参考。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基本建设的井巷工程,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可作为投资估算的参考。
适用于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规定资产投资计划、对设计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也可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