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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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氰化氢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铬酸雾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气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光气测定。 在无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60L时,光气的检出限为0.02mg/m3,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06~1.Omg/m3。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酚类化合物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甲醇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氧乙烯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乙醛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丙烯醛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丙烯腈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苯类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苯并(a)芘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石棉尘测定。 本标准允许的滤膜石棉纤维负荷量范围为100~600根/mm2。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氢氧化物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一氧化碳测定。 本标准检出限为20mg/m3,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60~15×10^4mg/m3。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沥青烟测定。 沥青烟的检出限为5.1mg,定量测定范围为17.0mg~2000mg。

本标准规定了仪器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仪器。

本标准规定了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固定源排气中烟气有害成分SO2、NO^x等含量的采样器。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型采样管法、皮托管平行测速采样法、动压平衡型等速采样管法和静压平衡型等速采样管法烟尘采样器和测定排气流速、含湿量、温度和压力等参数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项目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硼的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灌溉水质、地下水和城市污水中硼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用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三氯乙醛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灌溉水质、地下水和城市污水中三氯乙醛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重量法测定水中全盐量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灌溉水质、地下水和城市污水中全盐量的测定。取100.0ml水样测定,检测下限为10mg/L。

本标准确立了评价河流水质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特性时的采样方案设计、采样技术、样品的保存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本标准不适用于入海河口区,对于运河和其它水流不畅的内陆水体可酌情使用。 沉积物和生物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