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2000-X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标准号 | HJ 53-2000-X | 标准名称 |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
发布日期 | 2000-05-22 | 实施日期 | 2000-12-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None | 归口单位 | |
批准发布部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中国标准分类 | Z50;B1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01 | ||
起草人 | |||
起草单位 |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