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2000-X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标准号 HJ 53-2000-X 标准名称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 2000-05-22 实施日期 2000-12-01
废止日期 代替以下标准
提出单位 None 归口单位
批准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标准分类 Z50;B10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01
起草人
起草单位
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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