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51-2009 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导则
标准号 | SL 451-2009 | 标准名称 | 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导则 |
发布日期 | 2009-05-06 | 实施日期 | 2009-05-12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None | 归口单位 |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
批准发布部门 | 水利部 | ||
中国标准分类 | P59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40 | ||
起草人 | <p>刘宁、杨启贵 等</p> | ||
起草单位 | <p>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p> |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形成的风险等级Ⅰ级、Ⅱ级堰塞湖的应急处置,Ⅲ级、Ⅳ级参照执行。冰川堆积物所形成的堰塞湖处置应专门研究、论证。 堰塞湖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 坚持安全、科学、快速的指导方针。 3 坚持主动、及早,排险与避险相结合的处置原则。 堰塞湖应急处置应快速、高效地进行勘测、设计、监测和施工,并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资料的精度和应急处置方案的深度应根据堰塞湖的风险等级和处置的紧迫性合理选用。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尚须根据堰塞湖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入后续处置阶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条河流上有多个堰塞湖时,应综合考虑应急处置措施。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应遵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 450-2009)执行。 堰塞湖应急处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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