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49-1992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CJJ 49-1992 | 标准名称 |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1992-07-25 | 实施日期 | 1993-04-01 |
废止日期 | 2020-10-01 | 代替以下标准 | None |
起草人 | 马洪儒、张佩春、包国兴、史集芬、张兴昭、耿悦宾、李明远 |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地下铁道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地铁管理处、北京腐蚀与防护学会、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 | ||
适用范围 | 地铁的杂散电流(迷流)对城市建筑和地铁本身具有较大的腐蚀作用,为有效地限制地铁杂散电流,降低与消除其不利影响,保证地铁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直流电力牵引和走行轨回流方式的地铁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其中主要包括:一、地铁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与限制和减小杂散电流值有关的措施;二、地铁中可能受到杂散电流腐蚀或影响其外泄的结构与设备;三、地铁系统中的防蚀措施。本规程不适用于地铁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本规程不适用于地铁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地铁的工程设计,应包括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内容(积极防护和消极防护措施)。 地铁的建设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完成限制杂散电流的各项措施和地铁结构的腐蚀防护与监测设施,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逐段检查施工质量,保证达到技术指标。 常年正常运行的地铁线路,应在运行方式上力求减小杂散电流值。地铁的线路和线路上部建筑,应经常处于清洁、干燥和良好绝缘的状态。 地铁的杂散电流腐蚀防护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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