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 293-1-2019 航道养护预算定额(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TS/T 293-1-2019 | 标准名称 | 航道养护预算定额(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2019-10-26 | 实施日期 | 2019-12-3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
起草人 | 汤光新、王晓燕、郑坤、杨学群、刘怀汉、王春平、王领元、邓乾焕、邓良爱、宋凯、江德敏、何乐、李志宏、张学政、周俊安、赵全松、彭松柏、曾庆云、鞠文昌 | ||
起草单位 |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原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位、长江航道局、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广东省航道局、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 | ||
适用范围 | 《航道养护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航道巡查、航标维护、航道整治建筑物检查、趸船和浮船坞维护、航道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5章,适用于山区航道、平原航道及潮汐河口航道养护工作。 本定额是以航道养护的分项工作为单位进行定额内容的划分,并用人工、材料和船舶机械艘(台)班消耗量表示养护工作定额,是计算航道养护工作定额直接费的依据。本定额应与《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T 122-2019)、《航道养护船舶、机枝、仪器镀(台)班费用定额》(JTS/T 293-2-2019)配套使用。 本定额是根据正常的养护条件,并按常规的养护工作流程制定的,使用时不得调整。定额中无对应定额子日时,可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随同养护工作年度经费计划、预算一并送审。 本定额的各项消耗内容和消耗数量,除注明者外,均指在养护工作现场范围内发生,并按正常的施工操作范围计算的,使用中不得调整。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了养护工作本身直接使用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以及按规定推销的施工用料、场内的运输及操作损耗。除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调整。 本定额冬项目的“工作内容”中只列出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列出,配包括在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得增减。 定额正表中带括号的材料,均标示该材料在该定额中只计量不计费用,其费用另行计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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