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16-2024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标准
标准号 | DB11/T 1116-2024 | 标准名称 |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实施日期 | 2024-10-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DB11/ 1116-2014 | |
提出单位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执行单位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管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国标准分类 | P5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80.01 | ||
起草人 | 李伟、盖春英、张颖达、赵慧、霍鑫艳、王玉、周叶子、鱼魏君、陈静、司倞、张喆、马瑞 |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股份公司、国咨(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交研都市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
适用范围 | 为科学、有效地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提升道路空间品质,建立良好的空间秩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红线规划、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也适用于道路红线以内的交通附属设施、道路绿化、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新建、改建工程的规划和设计;还适用于城市更新、各类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改善、城市道路综合整治、疏堵工程、城市道路养护以及道路交通组织等项目。 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应以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为总体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有序、环境友好、全龄友好的原则,坚持“慢行优先、公交优先、绿色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契合,协调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合理采用技术标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道路空间资源。 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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