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戊唑醇水乳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戊唑醇原药与适宜的助剂配制而成的戊唑醇水乳剂。

本标准规定了莠去津可湿性粉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莠去津原药、适宜的助剂和填料加工成的莠去津可湿性粉剂。

本标准规定了敌敌畏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本标准适用于敌敌畏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成的敌敌畏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杀螟丹可溶粉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杀螟丹原药、适宜的助剂和填料加工制成的杀螟丹可溶粉剂。

本标准规定了烯草酮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烯草酮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溶剂中配制成的烯草酮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精噁唑禾草灵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精噁唑禾草灵原药、安全剂解草唑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而成的精噁唑禾草灵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2,4-滴丁酯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2,4-滴丁酯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2,4-滴丁酯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丁硫克百威颗粒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丁硫克百威原药与适宜的助剂、包衣剂、着色剂和载体加工而成的丁硫克百威颗粒剂。

本标准规定了2,4-滴丁酯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2,4-滴丁酯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溶剂中配制成的2,4-滴丁酯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精噁唑禾草灵原药、安全剂解草唑与助剂制成的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

本标准规定了杀螟丹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杀螟丹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杀螟丹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霜霉威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霜霉威和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霜霉威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联苯菊酯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联苯菊酯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而成的联苯菊酯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咪鲜胺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咪鲜胺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咪鲜胺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戊唑醇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戊唑醇和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戊唑醇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咪鲜胺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咪鲜胺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溶剂中配制成的咪鲜胺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咪鲜胺水乳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符合标准的咪鲜胺原药与适宜的助剂配制而成的咪鲜胺水乳剂。

本标准规定了丁硫克百威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本标准适用于由丁硫克百威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丁硫克百威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霜霉威盐酸盐水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霜霉威(盐酸盐)原药(或霜霉威盐酸盐母药)和必要的助剂加工成的霜霉威盐酸盐水剂。

本标准规定了丁硫克百威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丁硫克百威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成的丁硫克百威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联苯菊酯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联苯菊酯和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联苯菊酯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烯草酮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烯草酮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烯草酮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戊唑醇可湿性粉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戊唑醇原药、适宜的助剂和填料加工而成的戊唑醇可湿性粉剂。

本标准规定了精噁唑禾草灵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精噁唑禾草灵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精噁唑禾草灵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莠去津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莠去津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莠去津原药。

本标准规定了莠去津悬浮剂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莠去津原药、助剂及载体加工而成的莠去津悬浮剂。

GB/T 22264 的本部分规定了安装式数字显示的相位表和功率因数表的术语,产品分类、分级和符合性,技术要求,包装、贮存与运输,信息、通用标志和符号,接线端的标志和符号,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安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金属灯头、陶瓷灯头和塑料灯头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成品灯上的螺口式、插脚式、预聚焦式、杂类和卡口式灯头。 注1:本标准的合格条件仅涉及

GB 4706.1-2005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在家庭及类似场合使用的电动缝纫机,其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电压不超过480V。包缝机和电动组件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不使用于家

GB(/T) 16895的本部分规定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 在本部分中术语“单元”一词是指一台车辆和/或移动式的或可搬运的结构,在其中装有整套或部分电气装置。 这些单元是:—移动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