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特异性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烧伤、冻伤等病所致或其他继于血运障碍所致皮肤溃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性照射下较长时间内受到连续或间断较大剂量外照射的职业性放射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建筑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控制原则和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和待建的地下建筑。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放冲复合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平时核事故或核武器战争条件下的放冲复合伤伤员的诊断和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引起的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电子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进行人体治疗时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在50MeV以下的加速器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中对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药物用于体内的临床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医用电子加速器、远距治疗γ射线机和治疗X射线机的体外放疗实践。不适
本标准规定了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设备、放射治疗室和实施后装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与设备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密封γ源后装技术进行近距离放射治疗的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X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医学X线诊断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放射防护标准和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工作中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引起的职业性牙酸蚀病。
本标准规定了正确地判定大骨节病病区和科学地进行病区类型划分两方面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大骨节病病区进行判定和病区类型划分。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使用非密封源进行放射性示踪测井的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含3H或147Pm的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不适用于含226Ra和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发光涂料。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X线诊断中的防护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X线诊断实践。 本标准根据GB 4792、GB 16348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性肝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接触霉孢、菌孢或其他蛋白质有机粉尘后发生的急性肺泡炎。如农民肺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劳动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大量钡化合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灼伤或破损的皮肤进入肌体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钡化合物所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亦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大骨节病(KBD)防制效果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对大骨节病各种防制措施效果的判定。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儿童少年(6~17岁)甲状腺容积的正常值。 本标准适用于用B型超声法评价碘缺乏病的病情,评价甲状腺触诊法的误差,以及评价碘缺乏病的防治效果,也适用于碘缺乏病的监测及考核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包括卫生用品)辐射灭菌和消毒的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工厂和进行辐射灭菌、消毒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的工艺、质量保证和辐射灭菌后用品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的γ射线辐射灭菌。不适用于医药或其他材料等的辐射灭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