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棕榈酸与氧化亚砜反应制取棕榈酰氯后与L-抗坏血酸反应制和的L-抗坏血酸棕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及标志、运输和贮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抗坏血酸和钠盐为原料制得的抗血酸钠,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抗氧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铍的冶炼工业、铍加工及铍科研试验中的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性氟骨症临床分度诊断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性氟骨症的临床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人员对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
本标准规定了放烧复合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平时核事故或核武器战争条件下的放烧复合伤伤员的诊断和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照射所致骨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包括应急人员),非职业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放射性肿瘤是指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的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 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
本标准规定了对地热水(包括温泉水)应用中有关氡(Rn-222)的控制水平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热水的开发和利用。
本标准规定了汽灯纱罩生产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灯纱罩的生产,其产品销售、贮存、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的工艺、质量保证和辐射灭菌后用品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的γ射线辐射灭菌。不适用于医药或其他材料等的辐射灭菌。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包括卫生用品)辐射灭菌和消毒的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工厂和进行辐射灭菌、消毒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儿童少年(6~17岁)甲状腺容积的正常值。 本标准适用于用B型超声法评价碘缺乏病的病情,评价甲状腺触诊法的误差,以及评价碘缺乏病的防治效果,也适用于碘缺乏病的监测及考核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大骨节病(KBD)防制效果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对大骨节病各种防制措施效果的判定。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亦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劳动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大量钡化合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灼伤或破损的皮肤进入肌体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钡化合物所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接触霉孢、菌孢或其他蛋白质有机粉尘后发生的急性肺泡炎。如农民肺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性肝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二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表现相似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X线诊断中的防护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X线诊断实践。 本标准根据GB 4792、GB 16348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含3H或147Pm的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不适用于含226Ra和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发光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