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吊环的结构型式、质量等级、载荷等级以及吊环制造、检验、使用和报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用索具组合部件截面为圆形的焊接吊环,亦适用于圆形截面非焊接锻造吊环。 本标准不适用于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浮式起重机在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港湾遮蔽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其他类型的浮式起重机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装卸用链式吊索的等级、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储存及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起重机机械同起吊重物连接,用焊接方法制造的链式吊索。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绳吊索的结构形式、安全系数、悬挂模式和制造、使用、检查、贮存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作业用的吊索,亦适用于仓库、货场等装卸作业的吊索。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装卸用吊钩的额定起重量、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使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工索具组合件上各种型式的吊钩。 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险品装卸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装卸用钢丝绳吊索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使用、检查、报废、运输和贮存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机械与货物连接的钢丝绳吊索。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作业环境冷强度大小及其对人体机能影响程度的级别。 本标准适用于对低温作业实施劳动保护分级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三甲基氢醌与异植物醇为原料,经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维生素E。可添加至食品中作营养强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1(盐酸硫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维生素B1(盐酸硫胺),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核黄素(维生素B2)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化学合成法及生物发酵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核黄素,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材料阻尼特性术语,并给以定义或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描述均质材料及其试样在机械振动、冲击下所表现出的阻尼特性。在其他变形条件下所表现出的阻尼特性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产品保证文件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者制定国内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局部接触冷水作业的冷强度及其对人体机能影响程度的级别。 本标准适用于对冷水作业实施劳动保护分级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6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维生素B6,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A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B-紫罗兰酮为起始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维生素A食用植物油溶液(大豆油、花生油、玉米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发酵后化学合成制得的食用维生素C,可添加于食品中作营养强化剂、品质改良剂,另可作调味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D2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角甾醇为原料制成的维生素D2,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烟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烟酸,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咖啡因,在食品工业中添加至可乐型饮料中以增加风味。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牛磺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2-氨基乙醇为起始原料,经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牛磺酸,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米波(VHF)和分米波(UHF)彩色电视广播覆盖网主要技术要求及电视发射台间干扰的计算和服务区的估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视发射台指配频道、编制和协调频道规划。
本标准规定了12GHz频段卫星广播业务下行链路及其馈线链路(17GHz频段)的技术参数和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制定12GHz频段卫星广播业务及其馈线链路规划;并可作为研制和生产空间站、地球站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1400MHz以下地面无线电业务的信号/干扰射频保护比和最小可用场强。 本标准适用于无线电业务之间的干扰协调、无线电频率管理部门进行频率管理及各种地面无线电业务网络的规划和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条件及其术语和术语代号。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的无线电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间的共用条件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间在620~790MHz频段中的频率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