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3-2009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标准号 | HJ 533-2009 | 标准名称 |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发布日期 | 2009-12-31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废止日期 | 代替以下标准 | ||
提出单位 | None | 归口单位 | 环境保护部 |
批准发布部门 | 生态环境部 | ||
中国标准分类 | Z1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20 | ||
起草人 | |||
起草单位 | <p>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p> |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制药、化工、炼焦等工业行业废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5μg/10ml吸收液。当吸收液体积为50ml,采气10L时,氨的检出限为0.25mg/m<上标3>,测定下限为1.0mg/<上标3>,测定上限为20mg/m<上标3>。当吸收液体积为10ml,采气45L时,氨的检出限为0.01mg/m<上标3>,测定下限0.04mg/m<上标3>,测定上限0.88mg/m<上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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