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3-2009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标准号 HJ 533-2009 标准名称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发布日期 2009-12-31 实施日期 2010-04-01
废止日期 代替以下标准
提出单位 None 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批准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标准分类 Z15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
起草人
起草单位 <p>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p>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制药、化工、炼焦等工业行业废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5μg/10ml吸收液。当吸收液体积为50ml,采气10L时,氨的检出限为0.25mg/m<上标3>,测定下限为1.0mg/<上标3>,测定上限为20mg/m<上标3>。当吸收液体积为10ml,采气45L时,氨的检出限为0.01mg/m<上标3>,测定下限0.04mg/m<上标3>,测定上限0.88mg/m<上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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