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3-202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标准号 HJ 1133-2020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发布日期 2020-05-15 实施日期 2020-08-15
废止日期 代替以下标准
提出单位 None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批准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标准分类 Z15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
起草人
起草单位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4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

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150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m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2~2ng/m3,测定下限为0.8~8n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50m3(标准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4~4ng/m3,测定下限为1.6~16n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0.600m3(标准状态干烟气),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10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1~0.7μg/m3,测定下限为0.4~2.8μg/m3。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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