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4-2008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TS 110-4-2008 | 标准名称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2008-04-24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
起草人 | 季则舟、袁长澄、谭先泽、尹锡泽、王芳萍、王荣茂、付爱珍、刘彦、刘桂海、刘海明、吕绍兴、邹北川、吴文凤、李国毅、余学锋、谷颖之、陈丽、陈燕桥、周定科、杨学群、杨基亮、武守元、郝岭、胡世津、郭仲先、梅凯、戚玉红、颛孙伟恩 | ||
起草单位 |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 | ||
适用范围 | 为适应港口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和格式,保证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沿海和内河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的河港,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港口工程项目的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按本规定执行。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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