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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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等47 种农药的测定。其他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经验证也可用本方法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pH 值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杀线威、灭多威、二氧威、涕灭威、恶虫威、克百威、残杀威、甲萘威、乙硫苯威、抗蚜威、异丙威、仲丁威、甲硫威、猛杀威、棉铃威等15 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涕灭威亚砜、涕灭威砜、灭多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残杀威、克百威、甲萘威、异丙威、甲硫威等10 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四乙基铅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可溶性钴和总钴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可溶性钴和总钴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固定污染源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类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的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估。有关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另行公布。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8 种多溴二苯醚同类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氯代烃类、邻苯二甲酸酯类、亚硝胺类、醚类、卤醚类、酮类、苯胺类、吡啶类、喹啉类、硝基芳香烃类、酚类包括硝基酚类、有机氯农药类、多环芳烃类等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筛查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和茚并[1,2,3,-cd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食具消毒柜。本标准不适用于:——仅靠紫外线辐射方式消毒的消毒柜;——不以食具消毒为主要用途的其他消毒柜,如毛巾消毒柜等;——用于医疗用途的消毒柜。

本标准适用于洗涤和漂洗盘子、刀叉餐具和其他用具的使用热水和/或冷水的家用电动洗碗机,其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

本标准适用于竹材含量超过60%(质量分数)的竹日用品、竹工艺品、竹家具、竹门、竹窗(主题框架)等各类竹制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竹地板、与食品药品接触的竹制品、室外用竹制品及儿童玩具类竹制品。

本标准适用于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产品的环境特性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生态环境信息基本数据集的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的自动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PM2.5、PM10或TSP 等)中苯并[a]芘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气态和颗粒态氟化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颗粒物(PM2.5)浓度实测法,开展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渗透系数调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应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和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的轮轨系统和环控系统引起的环境振动与噪声污染控制工程。本标准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