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10-2012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TS 110-10-2012 | 标准名称 |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2012-12-25 | 实施日期 | 2013-03-0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
起草人 | 童旭东、李传光、李聪、周河、张金柱、田维军、刘巍、刘长健、许镇江、邱健、周立杰、周亚平、胡义龙、钟建衡 | ||
起草单位 | 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建工程监理公司、武汉中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江西省港航管理局 | ||
适用范围 | 为统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高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以及与之相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 本标准用相同序号标示的卷、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不需要填写时应在空格处用斜线“/”标示,正文其余部分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通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及需要补充的内容,不得影响通用合同条款本意,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施工监理招标宜选择综合评估法,对技术简单、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招标项目可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按照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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